2009/12/09

搶救忠實第的依據--文化資產保存法

與搶救忠實第相關的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部分條文節錄:

第3條    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,指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科學等價值,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:一、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: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、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。。。
說明:永靖忠實第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。

第12條    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、團體提報具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,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,列冊追蹤。
第13條    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、歷史建築及聚落之調查、研究、保存、維護、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。
說明:任何人都可以提報古蹟,主管機關有責任審查指定。

第21條    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,如因故毀損,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,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,並得依其性質,由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。
前項修復計畫,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,以增加其抗震、防災、防潮、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。
第一項再利用計畫,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,增加必要設施。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26條  私有古蹟、歷史建築及聚落之管理維護、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,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。
說明:主管機關會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古蹟,且會全部或部分補助修復所需費用。


第24條  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,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、修復,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,或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。
第28條    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,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;其屬私有者,除繼承者外,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
第91條  私有古蹟、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,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。
私有歷史建築、聚落、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,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;其減免範圍、標準及程序之法規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訂定,報財政部備查。
第94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。
二、毀損古蹟之全部、一部或其附屬設施。。。
前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說明:列為古蹟後就不會隨便遭受變賣,開發,破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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